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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舉辦測驗、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但每期測驗人數,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三十小時訓練時數,不包含測驗時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