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3: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