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未受領補償費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得取回未受領補償費:
一、保管出於錯誤者。
二、保管之原因已消滅者。
三、應受補償人同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取回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未受領補償費,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字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取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