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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