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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