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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發生死亡、失蹤、重傷、遭受性侵害、危及生命之疾病或意外等重大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