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
二、於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四、於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