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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 4 條第 4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紀錄冊損壞或遺失者,志工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依第五條規定予以換發或補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