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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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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分,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