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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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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之運用,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投資於公債、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銀行保證之商業票據之時機、種類、金額等,應先提經監理會核通過,到期續購或出售應用時亦同。
二、貸放特約公立醫療機構整修擴建農保病房之用時,其貸放對象、金額、收回貸款方式、整修擴建計畫等,應先提經監理會審核通過。
三、投資於自設醫療機構或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事業,應將投資計畫包括設置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及投資基金收回方式等,先提經監理會核通。
四、存放銀行之定期(優利)存款,應將存儲於國家銀行及直轄市行庫之比例,先提經監理會審核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