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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按摩業者變更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執業所在地時,應依前條規定向新
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並繳銷原執業許可
證;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許可處分,並註銷原執業許可證。
新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發證時,應副知其原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按
摩業職工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