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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
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
由以書面通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