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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列為丙等以下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前項評鑑成績列為丙等以下,經限期改善者,本部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屆滿後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