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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符合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健保署。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項異動,因戶籍遷徙而仍具補助資格時,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登列之遷入日期為異動生效日。
第一項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健保署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