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需緊急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不通知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就讀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並製作紀錄備查。
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備查。
第一項、前項及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