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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取得回復,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事,其
經內政部許可者,應將已給之許可證書撤銷。經內政部備案者,應將原案
註銷,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