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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設施應置專任管理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負責下列事項:
一、本設施各項設備之維護。
二、本設施使用程序之確認及管理。
三、本設施使用紀錄之處理。
四、其他特殊狀況之通報及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