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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之順序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
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聯盟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並由政黨、聯盟指
定之候選人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聯盟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到場
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