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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通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照
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為婦女時,應於姓名下註明
一女字。
前項選舉票之彙計公告,在不分區之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其分區
者,由區選舉機關辦理之。
婦女選舉票之彙計公告,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