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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