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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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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