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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辯護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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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二年以上或公設辯護人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主任公設辯護人,應就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遴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