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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就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
依本法第十條第三款為分期支付者,決定書主文除應記載補償之總金額外,另應記載分期支付之方式及金額,惟無須為支付利息之諭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