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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