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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匪偽物品之鑑定,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隨時向港、澳及海外地區搜集匪偽
出口物品之樣品,並詳列說明書送交各港口、機場海關檢查組及台灣省警
務處、台北市警察局,作為檢查取締之依據。
凡查獲無標誌且未經搜集樣品之匪偽物品,均送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作專
案調查,或邀請專家鑑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