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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