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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
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