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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