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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其上訴或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上訴或抗告經發回者,當事人仍得選定原法官審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