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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