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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七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加蓋印章,一份接收人存,一份函復移交人,五份函報行政院核定,俟
行政院核退二份後,一份存本機關檔案室,一份存人事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