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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任用之各種縣行政人員,其資格之審查,銓敘部得
委託各該省政府組織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