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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
前項情形,出借法院應提供適當之法庭及臨時辦公處所。
高等行政法院與出借法院應建立聯繫管道,並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巡迴法庭之聯繫事宜。
前項專責人員,應由出借法院造冊並記載其姓名、職稱、電話號碼通知轄區內高等行政法院;異動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