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08: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
四、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