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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演練作業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每半年辦理一次社交工程演練。
二、每年辦理一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議會,應依前項規定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