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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