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2 18:4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
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辦機關,並準用第三條、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