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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
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