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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且具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比照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之相當職等支給薪資。
二、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相關規定。但未於本職機關(構)辦理留職停薪者,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
三、前二款以外之借調人員,由本職機關(構)支給薪資或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規定支給薪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