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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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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
一、提案委員。
二、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三、彈劾案由。
四、彈劾案之決定,應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表決結果之成立票數及不成立票數、有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理、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處理。
五、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六、移送機關。
七、審查委員。
八、主席署名。
九、審查會召開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