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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職工,凡合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
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二) 送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機關總務單位
) 審核辦理,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