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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
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
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
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