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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案件終結後,參審員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者,懲戒法院應以書面檢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領取。
參審員申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應於各該次到場履行審判職務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院長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報結。
圖表附件:
附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參審員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