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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文物圖像使用,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產出數量以 1,200 份(本)為原則,收取一般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產出數量超出者,費用另議。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按用途別逐一收費。但第二種用途起,每用途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經出具證明者,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從其協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