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收支結算表。
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宣傳支出明細表。
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
十一、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
十二、集會支出明細表。
十三、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
十四、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五、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六、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七、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八、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二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二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