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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准予續閱一次。
申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續閱申請書如附
件三) 。
附件三 考試院檔案續閱申請書
┌───┬─────────┬───┬────────────┐
│續閱申│姓名: │申請續│ 年 月 日│
│請 人│身分證字號: │閱時間│ 時至 時│
├───┼─────────┼───┼────────────┤
│原核准│日期: │原核准│ 年 月 日│
│閱 覽│ │閱 覽│ │
│文 件│字號: │時 間│ 時至 時│
├───┼─────────┴───┴────────────┤
│續 閱│ │
│事 由│ │
├───┴──────────────────────────┤
│ 續閱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
├------------------------------------------------------------┤
│處理意見: │
│ │
│ │
├───┬──────────────────────────┤
│ 批 │ │
│ │ │
│ 示 │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