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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
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