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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