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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
職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
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
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
。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已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
人數進行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
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
人主持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