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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商港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
、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量標
準或有安全顧慮時,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致妨礙商港營運者,得
視實際情形終止其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